一直以來,社會上要求取消“物業管理”的聲音是越來越高,而部分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也是日益激化。一邊是小區業主指責物業公司不作為、胡亂收費。另一邊是物業公司指責部分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,導致其經營困難,無法提供正常的服務。此外,物業還指責部分素質差的業主損壞公共財物。
實際上,小區業主們之所以要求取消“物業管理”,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:第一,物業公司隻收錢,不作為。比如,物業公司保潔員並沒有定期清掃小區道路、樓梯過道。此外,有些小區保安整天閑來無事,並沒有對進出小區的人員進行嚴格盤查,以及定期在小區巡邏,這讓很多小區居民覺得缺乏安全感。
第二,物業公司亂收費,沒有明碼標價。比如,居民沈阿姨自來水管壞瞭,沈阿姨隻能請物業公司來幫忙更換新的自來水管。但物業公司維修人員卻是高價收費。同時,還拒絕開具相關收據和發票。所以,一些小區居民要求物業公司在提供有償服務時,要提前公示,明碼標價,不能亂收費用。
第三,一些物業公司把小區收益都侵吞瞭,對此業主們反映激烈,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。所謂小區收益,就是物業公司在經營小區時獲得的收益。比如,向社會車輛提供的停車位,收取的費用;在小區門口、道路兩旁、電梯裡面等場所引入廣告標牌和電視,從而收取廣告費;物業公司把小區的公共房子出租收取的租金等收益。
而對於一些小區業主要求取消“物業管理”的要求,我國相關法律就有規定,業委會可以投票更換物業公司,但對於取消物業,並不予以支持。這一方面是,物業公司具有專業管理小區的能力,而絕大多數業委會缺乏管理小區的能力和經驗。另一個是,物業管理行業,提供瞭大量的就業崗位,如果取消瞭這個行業,會有大量人要失業。
盡管完全取消“物業管理”是不可能實現,但根據《民法典》、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業主有3大新的權益,大傢一定要瞭解:
①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。根據相關法律,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,可以通過投票來表決。隻要小區內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,就可以更換新的物業公司。這樣一來,可以讓物業公司之間展開相互競爭,更有利於提高物業的服務質量。
②業主可以享受到小區收益。《民法典》規定,小區及建築物產生的收益,比如小區的空地攤位租賃費用、電梯轎廂裡的廣告、小區停車場的停車費用等收益。而這些小區收益由小區全體業主所共同所有,物業公司不得私自侵占。當然,小區收益可以通過分紅和補充維修基金的方式來返還給居民。
③業主有權查看物業賬目,並且物業還要定期公佈收支情況。比如,物業收取的各項管理費、暖氣費、垃圾清運費,以及小區的運營和維護、設備的維修等各種費用支出等。小區業主是有權查看,並且擁有知情權。
從目前情況看,以上這3大新的權益,不僅規范瞭物業公司的行為,維護瞭小區居民的權益,而且也能提高物業公司的運營和管理的水平,這樣才能更好地為業主提供服務,讓廣大業主滿意。